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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
作者: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16 08:24:00
下列行为,属于服务商标侵权行为:
1)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的;
2)在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擅自将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服务名称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服务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上述行为主要是指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该服务行业所使用的、带有他人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如餐饮业的餐具等);
4)利用广告、宣传媒介或者其他引导消费的手段,擅自使用与他人服务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服务商标,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5)故意为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提供场所、工具、辅助设备、服务人员、介绍客户(消费者)等便利条件的;或者为侵权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带有服务商标标识的物品等便利条件的。
很多人有这样的疑问,我国是专利申请大国,相关数据表明我国专利申请量已经连续多年位居世界第一,我国同时也是一个法制国家,在专利方面有很多法律条令,对于专利的申请,个人和企业都可以作为专利申请的主体。
个人是完全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普通的个人在中国申请专利,可以自行申请(网上电子申请或者到相关办事机构申请),另外还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但如果是特殊的个人,则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这里的特殊个人包括:
1.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人;
2.在国外长期居住或工作的中国人;
3.港、澳、台地区同胞。中国个人在国内完成的发明创造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专利,也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不能自行申请。
我国的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所以在申请前一定要明确申请专利的类型,因为不同的类型申请条件、成本和所需资料有所差别,版权所保护的内容,专利权授予后带来的经济效益也不同,在我国,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都是10年,申请人需要结合自身情况选择对应的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的申请流程为:专利申请-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请求-实质审查-授权2、申请发明专利需要提交的文件;请求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姓名、申请人的姓名和名称、地址等;说明书:包括发明专利的名称、所属技术领域、背景技术、发明内容、附图说明和具体实施方式;权利要求书:说明发明的技术特征,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内容;说明书附图:发明专利常有附图,如果仅用文字就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
个人如何申请实用发明专利?申请人在申请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要详细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熟悉各项申请流程。
2.了解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水平,对国内外专利检索,对自身的发明创造作可行性分析。
3.做好保密工作。
另外,申请专利的费用可以减缓,允许减缓的专利费包括: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发明专利实质审查费、复审费、授权后三年的专利年费五项。
什么是专利无效?
一个授权专利,如果他人有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要求撤销该专利。无效答辩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专利权进行的答辩。
哪些专利申请容易被无效?
1,申请主题不明确:其一是申请人在选择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时都不明确发明类型,其二是申请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不具备最基本的申请要素;
2,专利申请文件有误:权利要求书不清晰、不简明扼要;专利公开的信息非常少;权利要求书没有说明书以依据;申请的专利超过规定的保护范围;
专利申请被无效怎么办?如何避免专利被无效?
第一,在申请专利前,专利的检索和申请很重要,换言之,就是进行专利产品的信息查找,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重复研制,侵犯他人专利权,事先检索也可判断该项技术成果是否有可能获得专利权,尤其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审查仅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审查,存在重复授权的情况。
第二,在企业申请专利的过程中,一定要撰写好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直接涉及申请人的利益,十分重要,并且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也是整个专利申请文件最核心的部分,是申请人向国家请求保护其发明创造及划定保护范围的文件,一旦提交后它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企业要认真应对他人提出的无效请求,因为在他人提出无效请求后,国家专利局会给予一定的期限让企业自辩,而企业只要把属于产品专利的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用证据呈现出来,并且用证据指出无效请求的理由不成立即可。
以上三点就是企业的专利被无效可以采取的措施和应对之法,而企业只有提升专利的研发、申请、授权质量,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创新,才能真正避免专利纠纷。
公司在本市内注册地址发生变更导致员工的工作地址发生变更究竟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员工是否有权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变更《劳动合同》中的注册地址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更?《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由上可见,公司的住所地和员工工作地点的变化属于对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变更。一般而言,变更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公司需要得到员工的事先书面同意。但是,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属于《公司法》项下公司行使自治权的范畴,该等项目发生变化是否也需要得到员工的同意呢?我们认为,与员工履行工作职责并不密切相关的事项,如公司更名、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不需要事先获得员工的书面同意,公司完全可以充分行使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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