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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标查询你了解多少?
作者: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0-09 08:29:45
黑龙江商标注册与企业注册分属于不同的管辖机构,他们相通的一点就是在注册登记之前都要进行查询,可商标查询的难度系数要远远远高于企业名字查询的难度系数,毕竟前者是全国范围内的查询,后者仅仅是所在区域范围内的查询。那么,关于商标查询你了解多少?下面公司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有一些个体或企业在申请商标之初,由于对商标申请流程以及细节认识模糊,在商标申请道路上会走不少弯路。商标注册查询本是商标申请工作前一个很重要的环节,但往往会被申请人忽略掉,或者即使经过粗略商标查询,未经专业和仔细的分析判断,最终导致了商标由于检索的失误被驳回。
商标的构成要素有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这就决定了一件商标的构成元素有哪些,我们就要对这些元素一一进行检索,商标查询有效地提高了商标申请注册的成功率,一定程度上规避了商标被驳回的风险,从而挽回商标申请人因商标未被核准而费时费财的损失。
商标查询的环节,可以说是流程中最重的环节,他充分考验了商标代理人在近似商标判断上的专业程度,因此商标申请人在商标注册之前一定要认准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查询工作。关于商标查询你了解多少?以上就是对此的介绍,商标申请前的工作尤为重要并且需要一定的专业性,我们公司建议申请人多了解一些商标知识或者咨询专业的代理机构,尽最大可能规避因未做足商标在先查询工作而驳回的情况。
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2016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369.1万件,已连续15年位居世界第一,国内商标申请量排前5位的省份分别为广东、北京、浙江、上海、江苏。此外,国内有效注册量排前5位的省份依次为广东、浙江、北京、江苏、上海。其中广东省有效黑龙江商标注册量首次突破200万件。
2016年,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各项决策的部署,工商总局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作出开展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部署,一系列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启动运行了15个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申请人就近申请;设立了30个地方注册商标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解决企业融资难题;首个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广州中心挂牌运行,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效初显。
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实际混淆尽管没有成为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其依然在混淆侵权判定中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对于实际混淆在混淆侵权判定中的地位和作用,人们还存在分歧。
尽管实际混淆并不是商标混淆侵权的判定标准,但是毫无疑问,如果原告能够在诉讼中证明消费者在购物中发生了实际混淆,就很有可能使法官相信,被告的行为确实极有可能造成消费者混淆。有的法院就特别青睐实际混淆的证据,认为这种证据既然表明消费者已经发生了混淆,混淆可能性也就无须再证明。
不仅有观点认为实际混淆证据能够证明混淆可能性的存在,而且有法院认为,如果黑龙江商标注册人无法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恰恰说明消费者不存在混淆可能性,被告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这从反面更加强了实际混淆证据的效力。实际上,这种观点有其合理的一面。如果系争商标在市场上共同存在一段时间之后,消费者依然没有发生混淆误认,就说明消费者已经能够正常地区分两个商标,被告也就不存在侵权的问题。
根据商标法显著性的基本理论,商标可以分为臆造商标、随意商标、暗示商标、描述性词汇和通用名称。其中,臆造商标、随意商标和暗示商标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不必证明其商标获得了第二含义,而描述性词汇不具有固有显著性,商标权人要主张其商标权,需要首先证明该描述性词汇已经具备了第二含义,消费者将其识别为商标。而在侵权诉讼之中,如果商标权人的商标是描述性词汇,商标权人又能够举出实际混淆的证据,则表明其商标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
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的描述性标识具备了显著性,获得了第二含义,消费者才将之视为商标,而只有商标权人的标识成为了商标,才可能遭致侵权人的仿冒,导致消费者混淆。因此,当商标权人能够举证证明市场中的消费者已经发生了实际混淆,就恰恰说明了其商标已经成为侵权人牟取非法利益的对象。
实际混淆在混淆可能性的判定中居于重要的地位,甚至能够决定混淆可能性的成立。同样,如果商标注册人无法举证证明实际混淆的存在,往往法院会推定消费者混淆可能性不存在,被诉侵权人也就不构成商标侵权。此外,实际混淆还是商标权人证明商标获得第二含义的有力证据。
商标是企业无形的资产,用于区别不同的品牌。黑龙江商标注册有很多情形,但不是很多东西都可注册成为商标,可是有些情况是属于注册商标的相对禁止条件。那么在哪种情况下商标会不被允许注册呢?今天小编就来跟大家分享一下。商标注册不被允许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未注册驰名商标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已注册驰名商标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三、代理人抢注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四、关系人抢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五、地理名称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六、混淆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七、在先申请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八、在先权益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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