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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

作者:黑龙江欣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5 08:10:17

关于国际商标注册的相关内容,我们在前文中为大家介绍了许多。那国际商标注册的方式有哪些?下文,我们公司注册小编为大家分享详情。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的途径有以下几种方式: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同时向部分或全部成员国提出。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2个成员国。

2、按巴黎公约或双边协议或对等原则,单独向某一国家提出注册申请。

3、通过地区性公约组织提交申请,以获得该组织成员国的商标保护(如欧盟商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公司注册小编提醒你中国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主要开辟的国际市场,来选择自己的商标进军国际市场的方式。由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时间快捷等优点,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一、哈尔滨商标注册流程:

1、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二份.

2、填写上标注册请求书一式二份.

3、商标图样一式六份,商标图样的长和宽应当不大于十厘米不小于五厘米,假如是指定色彩的五颜六色商标还应交五颜六色商标图样.

4、需供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自己请求商标注册需供给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5、托付署理的应与署理公司签定《托付署理合同》一式两份.

6、假如产品名称未列入产品分类表的则需附产品说明书。商标注册受理时刻约为1个月,批阅商标注册时刻约为1年左右,商标布告时刻为3个月。

二、注册商标续展:

注册商标有效期为十年,应在期满六个月前处理商标续展;期满后商标注册人需持续运用该商标的应在期满前六个月处理宽展请求(超期后主动刊出)

(1)填写注册商标续展请求书一式二份(2)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二份(3)需供给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供给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三、补发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因故丢失或损烂,应及时请求补发商标注册证(1)填写补发商标注册证请求书一式一份(2)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三份(3)商标图样五张(4)丢失商标注册证的应供给刊登在省级或省级以上的丢失声明(5)损烂商标注册证的应当交回原商标注册证。

四、改变注册人名义及地址:

(1)填写改变注册人名义或地址请求书一式一份(2)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二份(3)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改变还应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改变证明文件;

五、刊出注册商标:(1)填写商标刊出请求书一式一份(2)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二份.(3)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六、转让注册商标:(1)填写转让注册商标请求书一式二份.(转让方与受让方需盖红章),(2)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二份,(受让方签章)(3)需供给转让方与受让方的转让合同书原件(4)受(转)让方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七、注册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存案(1)填写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存案请求书一式二份(两边签章,产品分类填写不得超出注册证规模)(2)填写商标运用答应合同存案托付书一式二份(需答应方签章)(3)供给两边签定的协议书一式二份(4)被许许方营业执照(加盖公章)(5)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式二份。

八、商标评定:(1)填写驳回商标复审请求书一式二份(2)填写署理人托付书一式二份(3)附送商标局《商标核驳通知书》(包含原请求书,商标局及本事务所退回原信封)。

作为一个商标,最主要的就是要吸引人的注意,商标也是要有一些特征的,今天,就给大家介绍商标要有哪些特征的?

作为商标必须具备的三个基本特征是显著性、商业性和专有性。

(1)显著性。显著性是指商标能够起到区别自然的特性。首先我们需要知道,商标就是区别商品来源或服务提供者的标志,所谓标志就是表明一种特征的记号,既为记号就应当是便于识别的。例如我们常见的交通标志、安全等、都具有简洁、明了便于识别的特点,这种便于识别的特点就是标志的显著性。商标作为一种标志必须具备显著性。

(2)商业性。商业性是指商标使用在商业活动中的标志,刚才我们例举的交通标志,安全标志虽然也是标志,由于它不是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所以它不具有商标的性质。

(3)专有性。专有性是指商标是由专一的企业所使用。有些标志虽然也是用在商业活动中,但由于不是专一企业所使用,因而不能区别商品的来源,所以不属于商标。例如农药商品上的剧毒标志(就是那个骷髅图形),精密仪器的防潮等,虽然是属于商业活动中使用的标志,却不属于商标。因为这些标志是企业公用的,同样不具备区别商品来源的功能。

做买卖靠的是口碑,无需刻意进行宣传推广,仅消费者的口耳相传足矣。然而,在注意力经济时代,酒香不怕巷子深的经营理念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需要。为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引导其认牌认购,经营者都想以某种容易识别且能被消费者记住的标志注册为商标使用。但是,并非任何标志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有些标志因其特殊的指示意义(如指向国名、国旗、国徽等),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不但不能达到识别商品来源的目的,反而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提供者产生认识上的误区,且歪曲、丑化特定标志的本来含义。

在中国劲酒商标行政案中,劲牌有限公司在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申请注册中国劲酒(即申请商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均以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予以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虽然认为申请商标整体上并未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驳回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不妥,但仍主张国家名称是国家的象征,如果允许随意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予以注册并作商业使用,将导致国家名称的滥用,损害国家尊严,也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其他消极、负面影响,故商标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重新审查。

因此,含国名标志能否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除应考虑到维护国家尊严,即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外,还应结合商标法其他禁止注册条款予以审查,如是否存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等情形。

当然,也并非所有含国名标志均不可申请注册为商标使用,商标局在《含中国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中特地规定了含中国字样商标的注册条件及首字为国字商标的审查审理标准。但对以上两类哈尔滨商标注册申请,其总体审查标准仍为从严审查,慎之又慎,也即:含国名标志不得滥作商标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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